故意伤害常见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019/07/08 18:05:07 查看1111次 来源:方倡律师

  1、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8)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一般不应超过3年;

  (3)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4)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5)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3)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4)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5)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6)虽然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7)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

  (2)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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