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2019/07/08 15:43:54 查看2353次 来源:邓凤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名下已各有一套房产,据北京市政策,原、被告均无购房资格。被告以购买学区房为由,欺骗原告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被告既未购买房产,又不同意与原告复婚。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在婚内又与他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案情分析:

  虽原告认为办理离婚登记是假离婚,但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或胁迫,而从协议内容来看,对财产的分配亦相对公平。在律师与原告沟通后,决定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法院认为: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致第三者怀孕,根据常识可以认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不当两性关系并生育孩子,其有违婚姻忠诚的行为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评价。被告的行为显然对夫妻双方的感情存在重大影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诱因。被告虽辩称其没有与异性持续、长期的共同居住以否认原告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承认对配偶的欺骗,考虑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并孕育子女,过错明显,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定义

  所谓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在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分别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

  因出现《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必须是在离婚诉讼时或者离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得就此单独提起损害赔偿。

  1、在离婚诉讼中,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第46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应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如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或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损害赔偿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其诉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损害的赔偿数额

  离婚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过错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金额以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都不相同,一般在2万元-10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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