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逃税罪刑事辩护律师|逃税罪判多少年,哪种情况下逃税罪不予刑事处罚?

2019/07/12 04:09:29 查看1313次 来源:吴敏律师

  问题一:逃税罪判多少年?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也就是说,逃税罪两个量刑幅度: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二:逃税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发生业务后不开发票或找他人代开发票。

  问题三:哪种情况下逃税罪不予刑事处罚:

  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注意,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问题四:实践中,下列情况下不构成逃税罪:

  1、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故意,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2、客观上行为人没有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3、行为人不是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偷税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逃税罪;

  4、在挂靠关系中,合同中约定挂靠方承担税费,不能仅以合同的约定就认定挂靠方为纳税主体,挂靠方因不具具备主体要件,不构成逃税罪;

  5、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金等行为是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在未经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之前,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属于逾越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为,不具法律效力,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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