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叉违约?有哪些适用条件?

2019/07/19 08:54:42 查看3147次 来源:蒋丽律师

  一、什么是交叉违约

  交叉违约是指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违反其他合同项下义务,可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违约,债权人据此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避免或减少由此可能导致的损失。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即不以本合同项下已实际发生违约行为为要件,只要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可能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或偿债意愿受阻的情形,均可以视为违约行为已发生,其实质是债务履行的客观情形或保障条件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交叉违约与一般违约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违约主体来看,交叉违约的主体既可能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也可能包括该债务人的关联方或担保人等;从违约事项来看,交叉违约的违约事项属于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交叉违约有哪些适用条件?

  1.违约主体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违约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在交叉违约中,违约主体既可能是债务人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信用支持者等。一旦上述主体发生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项或违约行为,且债务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缓释,则可以视为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2.违约行为的认定

  为了避免债权人随意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对债务人进行约束或施压,在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对违约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判断是否可以启动交叉违约机制。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实质性审查标准,如设定固定的违约金额起点或动态比例的违约金额起点,则可以直接参考这个标准进行判断;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额起点,则需要结合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本合同的资金规模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要看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是否已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宽限期的设定

  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只是给债权人提前行使债权提供了选择。因此,在交叉违约情形发生时,应当给予债务人适当的缓冲期限(如15天或30天),让债务人最大程度地去寻求挽救措施,而并非径直宣布债务到期。当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追偿权,对于那些已经明确发生且不可挽回的可能严重损害债权安全的情形(比如债务人被申请或宣告破产、重要资产被查封或冻结或其他不可挽救的情形),应当明确宽限期不再适用。

  4.债务加速到期

  交叉违约条款通常与加速到期条款合并使用,即交叉违约导致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所有应付款项立即到期并可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同时,若贷款尚未发放完毕,或贷款人对债务人存在其他借款承诺,则自交叉违约机制生效时上述合同义务便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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