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9/07/19 14:02:51 查看121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诉称,2017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含地下自行车库及5号地下车库使用权)出售给原告,预定总价款为2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3万元,并分别以102万元和72万元出售其名下房屋用以筹钱购买涉案房屋。2017年4月20日,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清涉案房屋银行贷款,双方另行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至迟不得晚于2017年5月30日还清银行贷款,同时被告应在2017年4月22日至2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居住。因涉案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要求原告加价未果,被告以其出售房屋行为未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为由不再出售涉案房屋,也不再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都没有成功。2017年5月3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欲变更诉讼请求,因人民法院人事调整,承办法官要求原告撤回起诉并另案主张。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差价损失和其他实际损失。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80.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房屋租金1.25万元(暂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9月30日,应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律师费4.5万元、搬家费0.15万元,合计92.4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程某辩称:1.同意原告第一项诉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但本协议的解除系原、被告双方原因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对其自身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2.原告第二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提交第二项诉求相应损失的证据,故不能证明本协议的解除,导致原告的损失,即使有损失也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并且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3.根据法律规定,因双方原因导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仅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被告在本案中仅对原告承担定金返还的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明:2017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房屋(含地下自行车库及5号地下车库使用权)出售给原告,约定总价款为200万元。2017年4月20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至迟不得晚于2017年5月30日还清银行贷款,同时被告应在2017年4月22日至2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居住,后被告以其出售的房屋未经其妻子同意为由不再出售涉案房屋。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9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并于201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直接送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抗辩请求,认为在上一件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又对本案进行立案,属重复立案。

  三、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又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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