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有哪几种拘留?有什么区别呢?

2019/07/23 15:35:16 查看1030次 来源:蒋丽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们有哪些区别呢?

  1、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机关(一般仅限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最长为15日。因这种拘留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一般违法者,所以也被称为治安拘留。

  行政拘留在学术上又称为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该决定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权。此外,对犯罪行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罚方法进行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2、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刑事拘留也应依法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另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

  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刑事拘留归属刑事侦查,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

  3.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 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司法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不服司法拘留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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