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所购房屋

2019/07/27 22:59:00 查看1253次 来源:李双红律师

  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所购房屋?律师用一张表格告诉你。

  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是在同居期间购房,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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