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会坐牢吗?

2019/08/02 10:01:26 查看1030次 来源:皮玉亮律师

  欠钱不还,会坐牢吗?

  生活中很多朋友会问到:欠钱不还,会不会坐牢?

  严格意义来讲,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而并非刑事案件,在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坐牢的。

  那么有哪些特殊情形欠钱不还,会坐牢呢?

  一、法院判决你还钱后,你有钱却故意不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张某于2017年6月5日向吴某借款80万元,承诺月底归还。到期后吴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张某不予理睬,吴某于2017年10月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履行,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得知后将银行卡60余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移。

  后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

  二、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拖欠银行信用卡债逾期不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案例:

  齐某于2011年11月分别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消费至2012年6月开始逾期不还款。银行在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5月27日多次催收欠款,但是齐某拒不还款。2013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因齐某涉嫌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将其抓获,经查齐某恶意透支上述信用卡共计人民币217168元.

  2014年3月,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慧应予刑事处罚,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2014年11月,杨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成立了德胜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并开始生产经营。2015年5月,杨某成立了天梭公司,2016年7、8月份,杨某又成立了恒瑞公司与天骄公司。上述四家公司成立后,除恒瑞公司未实际经营外,其余三家企业一直处于负债经营,陆续欠下巨额债务。

  2016年10月杨某以银行转贷、企业资金周转、投资红木等为名,以月息2.5-9分的高额利息为诱惑,先后从程某、何某等30人借款共计9000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非法集资本息、购买奔驰、保时捷等豪华汽车及挥霍。杨某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后,程某、何某等人到公安部门报案,2017年6月公安人员以杨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将其抓获,至案发时,尚有8199.6868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2017年12月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欠有巨额债务、且无力归还的情况下,虚构企业资金周转、转贷款、投资等名义,以欺骗的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造成8199.6868万元集资款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刑事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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