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之补充意见”,婚前个人债务恶意转化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无据,依法上诉!

2019/08/08 11:32:10 查看36044950次 来源:王冲律师

  补 充 意 见(上诉人一审、提交上诉状时均未委托律师,在上诉请求中缺乏法律专业性,因此才进行补充意见)

  张某某不服***人民法院作出(201*)冀****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偿还借款错误。

  原审认定本案180万为李**、宋***等人退股形成,那被上诉人主张201*年9月21日李**向宋**借款180万元的事实因其没有履行180万元借款义务而不能成立,且《借条》中明确为“今借”而非“借到”,显然被上诉人是以虚假借贷,来解决李**、宋**等人200*年的退股纠纷。

  另,原审以“观念交付”中“简易交付”概念认定被上诉人履行出资错误,简易交付成立要件有二:1、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2、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需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构成简易交付,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要求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的主旨相同,都应以已履行、已占有为主要审理重点,而被上诉人不能证明李**事前“已占有”其借款,应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驳回被上诉人诉求。

  二、诉争债务依法不属李**、张**二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180万来源200*年李**、宋**等人合作开发项目,这点原审时被上诉人已经认可,随后0*年**月**日的协议、1*年**月**日的借条都是对之前合作退股的确认,不论借贷是否成立,均属于李**个人经济纠纷,与**公司、**公司无关,与张**无关。而且李**即便欠款,那钱也没有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生产,一审法院以09年观念上的180万欠款通过李**13年补充的借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以签订借条时间确定生效时间均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生效规定。

  **公司是199*年*月**日经河北省**局决定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当时张**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李**的妻子,张**对该公司登记中为何添加自己为联系人更不知情,也非自己所留,一审法院以登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要求张**承担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婚姻任一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均具有决定权和同意权,未经一方认可和授权、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的债务都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