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却有一人能得轻判的原因

2019/08/13 17:53:07 查看1062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阿九(化名),男,曾先于2019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三(化名),男。

  某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1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郑阿九在某市一歌厅内,酒后调戏公民江女士,与江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郑阿九伙同被告人葛三以及“黑子”(在逃)等人对江女士、李先生拳打脚踢,致江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先生全身多处挫伤、双眼挫伤、肺挫伤、面部挫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江女士、李先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郑阿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葛三主动向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26日,被告人葛三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江女士、李先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阿九、葛三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女士、李先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郑阿九、葛三的身份材料,医院病历、谅解书等书证,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阿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葛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

  问:为什么本案例中葛三是判处了缓刑而郑阿九是直接判处了有期徒刑呢?

  刑事律师:

  在这起案例中,郑阿九与葛三是属于共同犯罪,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阿九、葛三均积极参与,所以不区分主从犯。

  但被告人葛三在这次犯罪的作用、地位较被告人郑阿九要轻,且葛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于法律上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所以法院根据葛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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