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谈高速收费站逃费是否认定为抢夺罪?

2019/08/16 11:07:12 查看1384次 来源: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生活中除了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劳动节等高速免费,其余时间都是收费的,那么对于在高速收费站逃费是否认定为抢夺罪?就此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刑事律师谈高速收费站逃费是否认定为抢夺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2日期间,姚某、方某驾驶车辆在某地区收费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跟车的方式,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近万元,后被抓获。

  二、罪名争议

  (一)构成寻衅滋事罪。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显然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发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应当支付通行费而强行不支付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强拿硬要。

  (二)抢夺罪。行为人趁收费员不备以跟车通过栏杆的方式逃费,具有公然性。

  (三)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采取秘密手段通关的认知,客观上没有采取暴力等行为,也具有“秘密”属性。

  (四)诈骗罪。行为人隐瞒了其不想支付高速通行费的主观目的这一心理事实,而通过拿卡进入高速公路这种形式假装有支付通行费的意思表示,从而让对方提供高速公路服务,这无异于“无钱饮食、住宿”,符合事实欺骗的特征。

  三、符合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择一重罪处罚(当数额不大都为基础刑的时候,寻衅滋事罪重于抢夺罪;当数额大到抢夺罪跳档,而寻衅滋事罪仍为基础刑的时候,抢夺罪重于寻衅滋事罪。)

  以跟车方式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既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又完全具备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具体系法定第三种行为样态,即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由于抢夺罪和寻衅滋事罪两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着包容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形态。因特殊法条往往也是重法条,故而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亦即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法条竞合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这也正是《解释》第7条规定的旨趣所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由于行为人多次以跟车方式逃避交纳车辆通行费累计近万元,无论其构成的是抢夺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均应适用基本量刑幅度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基本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抢夺罪基本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仅只三年有期徒刑,相较之下,构成的寻衅滋事罪是重罪,故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依其具体量刑情节,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处刑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