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免除赔偿责任

2019/08/23 16:36:53 查看1188次 来源:蒋丽律师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保单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保险法》以及司法解释仅仅对免责条款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配套指引,在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只能采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平衡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保险人的利益。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几种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

  一、概括性兜底条款的效力

  保险公司设计兜底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赔偿义务,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平衡保险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兜底条款容易成为保单中的霸王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具体说明,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如果保险人未就该条款所指向的具体事项及违反该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与说明,则不能引用该概括性条款主张免责,此兜底性条款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二、电子保单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互联网保险业务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在保险业领域的发展,近几年来也成为传统的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互联网保险具有时间成本低,操作流程简便等特点。对于电子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传统的书面或口头解释不再是认定保险人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唯一标准。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过程中,在投保网页主动弹出类似“保险条款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本公司已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以及网页所载的责任免除条款经过特别标识,如采用特殊字体,加粗加黑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则认定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中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此免责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法定免除

  现阶段,网约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案,但是管理网约车的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公司对于网约车的保险政策亟待完善。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成为交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未作通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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