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贩毒被抓最轻的处罚是怎样的

2019/08/26 18:03:52 查看1303次 来源:章法律师

  吸毒对于个人的危害是十分重大的,吸毒会损害身心健康更是对社会风气的一种破坏,吸毒还会对家庭造成很严重的危害,吸毒块一样,整个家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那么吸毒人员被抓是怎样处罚的呢?下面章法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法知识。

  一、参与贩毒处罚最轻条件

  1、参与贩毒最轻的处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复杂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本律师专业辩护律师,刑辩权威领航,胜诉率高,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成功案例众多。

  3、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参与贩毒罪定罪证据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

  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并与吸毒人员的陈述相一致后,不再去补充到有价值的东西。

  2、对缴获的毒品没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

  对缴获的毒品,没有将与被告人核实等情况记录在案,结果出现了被告人有异议时,现有证据系形不成证据锁链。如笔者审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交易后逃离现场,侦查人员从吸毒者身上追缴了毒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当庭提出从吸毒人员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贩卖的毒品。经查,扣押笔录中无被告人签字,对搜缴的毒品无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获后亦辨认笔录,毒品来源不清,导致法院落不好认定。

  3、鉴定工作缺乏规范性。

  对一案查获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对其中一包抽样检验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态度是无论数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贩毒罪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不存在对毒品数量的认定了。

  三、贩卖毒品行为应如何认定

  1、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2、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4、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贩毒自然就会有人吸毒,毒品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在发现他人确实有贩毒的行为时,若是不加以制止,难免会使得吸毒者的身体安全受到危害以及家庭破碎,贩毒行为被认定之后,是会被判处刑罚的。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章法律师,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型律师。从业十五年以来累计为客户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拥有极强的司法实践与解决争议能力,欢迎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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