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判刑?

2019/08/27 18:00:41 查看1062次 来源:吴敏律师

  北京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判刑?实践中有哪些情况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问题一:什么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问题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量刑幅度:1、三年以下 2、三年以下十年以下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问题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也就是说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追诉。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的行为方式: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实践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情形:

  1、主观上有虚开的故意,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发票的,不成立本罪;

  2、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践中代开发票,挂靠开票,要结合行为人的是否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具体分析;

  3、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5、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6、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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