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共有,离婚后如何分割?照顾女方权益,更看出资比例!

2019/08/29 18:08:06 查看1900次 来源:韦勇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是离婚纠纷的重要部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诉争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若是夫妻共同共有,双方所占份额又应该是多少?房屋产权共同共有,没有约定份额就必然平均分割吗?这些往往是困扰着离婚当事人的关键问题。

  律师观点:

  房屋产权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基于此,若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此时房产证也会相应地办理在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共有权人为原被告的情况,应该确定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产权性质进行了约定,即本案诉争房屋产权为原被告共有。对于虽以双方名义购买但实际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已进行了特别约定,没有房屋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各半分割,但不必然平均分割。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结合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及房屋的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关于照顾女方的原则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双方的财产份额。

  案情分析:

  原告徐某某、被告陆某离婚财产纠纷,原被告为房屋共有权人,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关于照顾女方的原则等因素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被告于2005年7月6日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商品房,该房总价款为388969元,被告于2005年6月29日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2005年7月6日支付购买首付款125969元,2006年1月21日支付购房款50000元,2006年6月26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183000元支付该房余款。后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06年6月16日取得A商品房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被告黄某,房屋共有权人为原告周某,但共有权人所占份额并未载明。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A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2010年1月25日,被告借款172000元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尚欠的房屋贷款。现原告诉请法院对A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庭审中,双方均认可A房屋的装修费是10万元,2006年7月至2010年1月偿还房屋贷款本息共4.5万元。因此,A房屋总价为:定金30000元+首付款125969元+购房款50000元+装修费100000元+贷款本息45000元+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172000元=522969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公司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于2015年4月8日评估价值为7925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房产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补偿原告周某人民币277375元。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问题,该房屋为被告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在原、被告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于双方名下。虽然被告在婚前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共有权人为原告周某的情况,应该确定原、被告对于诉争房屋产权性质进行了约定,即诉争房屋产权为原、被告双方共有,但双方没有对房屋份额比例进行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考虑到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其婚前出资205969元(定金30000元+首付款125969元+购房款50000元),婚后原、被告投入的装修费用及房屋贷款为317000元(装修费100000元+贷款本息45000元+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172000元)。根据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房屋出资情况,原告拥有一半婚后出资158500元(317000元/2),约占房屋总出资30%(158500元/522969元),被告约占70%【(158500元+205969元)/2】。被告对于共有房屋的出资明显高于原告,结合婚姻法关于照顾女方的原则等因素,故法院酌定原告占有房屋35%的份额,被告占有房屋65%的份额。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根据房屋的出资、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及房屋的现状等情况,诉争房屋应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经评估,诉争房屋评估价值为792500元,故被告应当补偿原告的房价为:792500元×35%=277375元。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来源:

  周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德民一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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