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谁?——《婚内协议书》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没有变更产权登记,该协议是否有效?

2017/08/25 17:43:46 查看629145700次 来源:韦勇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师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原告主张矛盾发生后被告为求得其原谅遂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婚内协议书》是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可以进行撤销,不能作为分割房屋的依据。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婚内协议书》是否有效,房屋权属应归谁?

  法院判决:

  房屋归原告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由于离婚后,被告无住所居住,生活困难,原告给付被告住房帮助费七十万元。

  法律分析:

  原告师某与被告陈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为共同所有。婚后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和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出处分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应予保护,此非一方财产的单纯赠与行为,应属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时,被告陈某用个人财产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分居后由陈某偿还贷款,且陈某与家人一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离婚后,被告陈某无住所居住,生活困难。从被告对系争房屋贡献情况及实际生活需要,酌情判处原告给付被告住房帮助费。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韦律师法律小tip:

  本案中,虽然房屋是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为共同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关于处分房产的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均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