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如何分割

2019/09/09 12:38:34 查看76923次 来源:梁倩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李某(女)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江宁区的房屋及车子一辆,涉案房屋尚有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另有一处位于河北燕郊的房产系李某父母以其名义购买,钱款全部来自于李某父母,因政策原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因长期分居两地沟通较少,导致矛盾较多、经常争吵,经多次协议离婚事宜,但无法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共识,李某遂委托本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及房屋、车辆所有权。

  本案争议焦点:一、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及南京市江宁区的房产如何分割?三、关于张某某家人转账钱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四、河北燕郊的房子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代理经过

  诉讼过程双方都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因孩子自出生后一直和原告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原告提出日后无需被告张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在法官及双方代理人多次协调下,双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共识。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争议较大,以下简要就案件的代理思路及庭审进行总结:

  1、关于婚后购买位于江宁区的房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

  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该房屋装修及家具的钱款系其向父亲所借并提供相应的转账凭证,主张该部分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除了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外,最根本的还是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并交付钱款,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对于本案,被告提供转账凭证仅仅能够证明被告与其家属之间有钱款往来,但不能证明存在借款的合意,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没有认定该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因双方均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均愿意补偿给对方差价,但对于房屋现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某某当庭表示要求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本案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沟通,最终就房屋总价值及差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因双方无法议价所带来的评估程序,从而缩短了整个案件审理的周期,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原告综合考虑自身的工作情况等因素,同意放弃主张房屋及车辆的所有权,由被告补偿一定的差价。

  2、关于河北燕郊的房产归属问题

  因河北燕郊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款系李某银行卡转账支付,因此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了证明该处房产的实际产权人为李某父母,我们组织了房产的资金来源以及当时购买房产的政策等相关信息,来证明房屋的实际产权情况,且目前因政策的原因该房一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涉案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律师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人们的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已不仅仅是双方感情会否完全破裂,往往争议较大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特别是价值较大的房产。而对于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实践中法院一般告知当事人待产权证办理完成再另案诉讼。但是如果涉案房屋产权比较清晰,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证,实践中有的法官会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按照一定比例享有份额,但这样事实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事人还是要等到房产证办理完成后另案诉讼进行分割。

  另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可就其认为应当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直接提出诉求,无需提起反诉。所以离婚案件中不存在本诉和反诉之分。本案中虽然被告当庭提出了部分诉求,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关于这部分诉求的认定仅会体现在“法院经审理认为”的内容中,不会出现在法院最终的判决列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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