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被无效成功要点

2019/09/10 21:14:23 查看1132次 来源:冯燕青双证律师

  近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信息显示,上海x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针对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号为2018210779xxx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的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过。

  2018年11月2日,深圳xx科技起诉上海xxx侵权其所拥有的3项专利,分别为1项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生物特征识别组件和终端设备专利,以及2项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专利,具体专利应用在屏下光学指纹产品,并提出1.5亿元的赔偿和销毁库存等要求。这三件专利当中较为关键的就是这项专利申请号为20182107797xx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的专利。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18年7月6日,具体摘要为:“提供了一种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该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包括:镜头,设置在显示屏的下方,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显示屏上方的经由人体手指反射形成的光信号,其中所述光信号用来检测所述手指的生物特征信息;镜筒,所述镜头固定在所述镜筒内;支架,所述支架和所述镜筒之间通过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述支架用于支撑所述镜筒。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能够提升屏下生物特征识别的效率。”

  上海xxx当时回应称,深圳xxx科技所指控的专利申请号为2018210779xxx的“屏下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和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到的是整个屏下指纹模组。这一方案也是CIS(图像传感器)领域的标准设计惯用方案,仅仅是更换到了屏下指纹应用的场景。因此xxx方面并未就相关技术做专利申请。

  同时所指控的实用新型专利是上海xxx公司于 2018 年 5 月即与合作伙伴设计上述模组部分结构,其客户2018年6月开始量产具有完整结构的指纹模组。

  根据资料显示,XX科技的对该专利的申请时间是2018年7月6日,10月30日就授权公告了,11月就对xxxxx发起了诉讼,相当于是刚拿到专利证书就提起了起诉,这种维权策略也主要是为了争取让竞争对手反监测不到专利信息,让被诉方应诉的准备时间较短,但是上海XX公司当时与合作方合作的时候已保留了相关合作证据,在收到起诉文件之后花了近3个月的时间整理整合无效证据完毕之后,在开庭前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此专利被无效成功的关键要点在于:

  创造性判断中,对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把握,均应当客观、完整、准确。

  划重点:1、此专利的技术改进点是本行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轻而易举想到的替代技术方案;2、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完成了生产模具的准备并保留了先用权证据。

  对对比文件的理解,不应仅止于其文字记载的浅层字面含义,还应当能够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自身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客观准确地认定现有技术所公开的信息、结合上下文理解对比文件文字所传递的深层技术信息,并在此基础上,整体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起来、获得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教导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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