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程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2019/09/16 17:58:00 查看1303次 来源:彭子镔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保障,尤其要重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让被害人、社会公众真实的感到正义的存在,司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保护被害人权利重要性,增强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意识。

  1、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再次受到侵害。

  在我国,被害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所以,刑事诉讼中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和收集证据。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保护的规定还有欠缺,司法人员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增强,在办案中容易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询问被害人次数不宜过多,否则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反感,询问方式、口气要有别于讯问犯罪嫌疑人。

  在一些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愿意再回忆和提及被害经过,所以对司法人员的询问持消极态度,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的反复询问,次数过多,极易使被害人在诉讼中精神上再次受到伤害。

  防止被害人在诉讼中再次受到侵害,由专门的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女被害人尽可能由女办案人员询问。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和名誉,禁止使用讯问犯罪嫌疑人方法,应采用安抚、疏导、同情帮助的办法对待被害人。

  2、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放在重要地位。

  我国对被害人受到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损害赔偿,采用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结果往往是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投入监狱,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损害赔偿,这就使得严惩犯罪和维护被害人权利有时不可兼得,法律抽象的公正如果建立在被害人巨大损失的基础上,被害人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如果一个国家对被害人遭受损害的赔偿,只是局限于犯罪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进行赔偿,则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在许多时候会落空。如果犯罪人本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国家应当尽可能使有赔偿能力的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合理地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必要时候,国家应当对被害人采取补偿以减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我国对被害人受到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害,而对受到的精神损害不在刑事赔偿之列;笔者认为,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对被害人权利的重要保护,我们应考虑适当的由国家进行补偿和精神赔偿,建立相应的救济被害人的专门机构。

  3、保证并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控告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鉴定权;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诉或起诉;回避申请权;自诉权;申诉权;辩论权;有权对法庭上质证的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

  庭审中,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等;

  这一系列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办案中不能随意“简易”。被害人对基层法院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被害人的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权,显然远小于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我们认为这问题上还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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