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保管人拒不交出公章,应该如何处理?

2019/09/27 13:47:48 查看4929次 来源:徐飞律师

  问题的提出:

  张某、王某、郑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某中小型企业,张某占股70%,王某占股20%,郑某占10%。为了表现出合作诚意,三人约定,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担任总经理,郑某保管公司公章,公司事务由三人共同决定处理。

  公司成立后不到半年,郑某与其他两人关系恶化,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年后,郑某便不再出席公司活动,也不再接听张王二人电话,张某与王某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或找到郑某。由于郑某保管着公司公章,公司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同时也存在郑某私用公章的风险,此情况下公司应如何处理?

  解决方案:

  首先,郑某虽拒绝正常履行其公司股东的义务,但根据此前股东的合意,现在仍属于合法持有公司公章,应该立即由公司股东和董事形成相关决议,免除王某保管公章的权利,明确其无权继续持有公章,并向其在公司章程上的登记地址发送索还公章的通知。如果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章保管权利,应修改公司章程,如果是公司制度文件的规定,则应修改相关制度。修改章程和制度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以此为前提,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起诉郑某要求归还公章

  公司可作为原告,将郑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司印章、账册等。但因为公司无法在起诉文书上加盖公章,原告应当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起诉时,原告应当:(1)出具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起诉的决议,证明本次起诉确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3)提供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证明郑某无权占用公章;(4)出具向郑某发出的索还通知复印件以及送达证明,证明公司已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因郑某拒不交出公章,已经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还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如获法院支持,将大大缩短诉讼时间。

  2.通过公章挂失重新补办公章

  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公司也可以通过把现有公章挂失并制作新的公章来解决。

  参考《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审批办理指南》和实践经验,在操作过程中,一般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所报案说明公章丢失,并取得报案回执;(2)拿报案回执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3)凭作废声明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公章丢失说明材料,前往公司注册地派出所按照新刻制公章的规定办理准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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