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视觉中国事件下“黑洞照片”,国旗、国徽类图片的著作权问题

2019/10/08 15:03:03 查看1164次 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篇导读

  2019年4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正式对外公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视觉中国因将这张照片标为其“版权所有”而受到各界质疑,更引发法律界对图片版权问题的广泛探讨。本文将就“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类图片是否存在无版权,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黑洞照片”能否构成作品

  据笔者了解到本次“黑洞照片”是由天文学家动用了遍布全球的8个毫米/亚毫米波射电望远镜,组成了一个“事件视界望远镜”。从2017年4月5日起,这8座射电望远镜连续进行了数天的联合观测,随后又经过两年的数据分析才得到“黑洞照片”。那么“黑洞照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存在“黑洞”这一科学发现,因其属于客观事实,故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至于本事件所称的“黑洞照片”,从文义上的理解可能属于著作权法8种作品类型中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里的“感光材料”是指传统的胶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胶带等感光材料以外的其他介质也可以记录摄影作品。如数码照相机、手机等,是通过数字存储器记录照片。但本次的“黑洞照片”又与常见的用相机拍摄的照片不同。该“黑洞照片”的形成不需要依据“拍摄者”的选择和判断。据了解本次公布的是星系M87的照片,银河系中心的黑洞照片还在数据处理中。之所以选择26000光年之外的银河系中心的黑洞和5500万光年之外的M87星系中心的黑洞,是因为这些恒星级黑洞的质量太小,直径相对也较小,因此从地球上看去,张角反而不如较远距离的超大质量黑洞大。所以所谓的“拍摄”只是对“拍摄”的区域进行了选择,但对于具体的“拍摄对象”、“角度”等均没有选择和判断,只是一个发射电磁波并接受信号的过程。虽然后续通过大量的算法对信号进行了分析,并得出该“黑洞照片”,但这样“拍摄”的照片无法达到独创性要求。

  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要求是指能体现作者独特精神、个性、艺术观念和智力创造的反映。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即除了机器自动拍摄和纯粹翻拍之外,其他的拍摄均可认为构成摄影作品。而根据上文所述本次“黑洞照片”的取得过程与机器自动拍摄无异,至于后期的信号处理,也只是通过计算机特定的操作方式对事实的分析,是一个科学探索的过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打印的过程。故“黑洞照片”不能构成作品。

  二、国旗国徽能否拥有版权?

  除了“黑洞照片”,有些国旗、国徽图片也被视觉中国标注为其拥有版权。那么涉及国旗、国徽的图片有无著作权呢?

  笔者认为,国旗、国徽等是国家资源,对于这些公共资源如果只是纯粹的翻拍,拍摄者不能够对此主张著作权。但是,如果以国徽、国徽作为一种对象或者背景拍摄出具有独特个性的国旗、国徽照片,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

  三、维权行为是否超越界限?

  随着“黑洞照片”事件的发酵,视觉中国获得授权后进行维权的运营模式引发也引发广泛探讨。有观点认为,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非法集体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某一个组织购买版权、运营版权、分配相应的费用等行为就认定其属于非法集体管理,那么现在包括一些规模很大的平台都有可能成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很多互联网平台围绕音乐、小说、电影等作品著作权所做的运营,实质上都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转让、维权诉讼等活动。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5家,涉及摄影作品的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但对于视觉中国从摄影师处获得授权,再许可给他人使用,收取版权费后再分配给摄影师,这种模式应当认定为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不能加以不当干预,更不能将其定性为非法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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