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假期“”自由行”旅游纠纷认定规则

2019/10/11 12:48:42 查看1334次 来源:韩春明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生活水平的提高,庞大中产阶级的形成,促使 自由行旅游成为中国人重要的放松生活度假活动。

  实践中的“自由行”旅游分为两种,一种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选定“机票+酒店”或者其他一两项旅游服务;另一种是旅游者不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譬如目前广泛兴起的自驾车旅游,短距离的乡村旅游(吃农家饭、住农家院,搞采摘活动),文化商务旅游,大都是与旅行社无合同关系的“自由行”。

  在“自由行”过程中,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界定在合理范围内,不能一概由其承担所有旅游风险。通常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范围由旅游合同确定,风险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旅游经营者免责。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于旅游者选定的旅游服务项目范围,亦即通常的“机票+酒店”,或者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的范围。其余旅游环节由旅游者自行安排,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超出了旅游合同的范围和旅游经营者的掌控,若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将引起权利义务的失衡,损害旅游经营着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影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实行有限严格责任制,旅游经营者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在这一归责原则下,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外,只要发生违约事实,旅游经营者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游纠纷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承担相应责任”,亦即承担的违约责任要与其违约行为适当,一般应赔偿因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除非旅游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支付的旅游费用。

  情形一:交通+住宿

  旅行社以其要求的统一价款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系旅游经营者,酒店系旅游辅助服务者。游客入住的酒店系旅行社安排,因酒店失火致游客烧伤,旅行社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游客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扣除酒店已赔付的部分。旅游者参加自驾游旅游团,对旅游行程安排具有较强的自主性,旅游者到达发生事故的景区后,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滑倒并摔落受伤。旅游公司未对事发地点可能存在的危险向旅游者做出说明和警示,未能积极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旅游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合理控制风险致使意外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

  游客在景区因导游过错和景区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损害的结果,与其签订合同的旅游公司和景区设施管理者应如何承担责任?

  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游客在景区因导游过错和景区管理不善发生人身损害,游客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在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下,因导游的过错导致的游客人身损害,如导游既代表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旅游公司,也代表景区设施管理者,其过错行为系职务行为,则旅游公司和景区管理者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旅游公司和景区管理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景区设施管理者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导致损害发生,且其在损害发生后未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景区设施管理者应承担责任。二者承担责任的比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情形进行判定,即对于二方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分别实行了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各方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形二:交通

  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仅为游客提供旅游交通车辆,双方仍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车辆安全保障。由于旅行社提供的客车不仅无客运资质,该车车主兼驾驶员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的交通车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游客被车压死,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后旅客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旅客应如何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高危项目

  旅游者通过网络订购了由旅行社出售的“丛林飞跃”项目,该项目惊险、刺激,然而旅行社对于该产品所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未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实际服务提供者在人员配置或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任一方面均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进行“丛林飞跃”项目的活动中坠地,且该项目工作人员未能实施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致使游客因抢救不及时而不治身亡,旅行社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旅游者利益,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应该代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由承保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是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据此,旅游者受到意外伤害的活动不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以内,但该项活动仍在整个旅游行程期间的,旅游意外保险的效力应及于该项活动。在此期间旅游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依旅游保险合同取得赔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