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法院认定为借款,杭州闪婚别墅案件

2019/10/16 07:52:09 查看968次 来源:贾江红律师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杭州闪婚别墅案成为社会热点,一个海归姑娘,经人介绍闪婚,公共在婚后为小两口出资近1200万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夫妻名下,两年后姑娘提出离婚,公公告诉她“想离婚可以,想分走房子,做梦”,于是提起借款诉讼,要求夫妻还款,最终法院支持公公主张。

  这个案例再次引起了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的讨论。本文分享该案件经过,希望对读者有参考价值。

  【事件经过】

  2015年8月24日,男方、女方登记结婚。

  2016年9月15日,男方、女方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男方、女方以11405451元的总价购买杭州市拱墅区别墅,并以32万元价格受让车位使用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款。同日,男方父亲分三次向房地产公司转账合计支付了款项11525451元。

  2018年8月13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女方起诉匡时离婚纠纷一案。

  2018年8月31日,男方为甲方(借款人)、男方父亲为乙方(出借人)签订《借款确认书》,内容载有:“甲方与妻子为购买杭州市拱墅区别墅,于2016年9月15日向乙方借款用于购房,乙方于当日分三次借给甲方与女方共计人民币11525451元,现甲方确认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欠乙方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小写:11525451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乙方上述所有借款,如逾期归还,则按每月2%计付利息,特立此书。”

  2018年11月20日男方父亲遂诉至本院,要求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各方观点】

  男方父亲认为:2016年9月,男方、女方为购买杭州市拱墅区别墅向他借款,他同意并约定借款不计付利息。为此,他于2016年9月15日通过刷卡支付分三次共计支付了借款11525451元。嗣后,男方、女方一直未予还款,为理清双方借贷关系,他和男方于2018年8月31日进行了账目核对,男方出具《借款确认书》,确认与女方合计尚欠男方父亲借款11525451元,并承诺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若逾期还款,则按每月2%计付利息。但至今,男方、女方均未还款付息。男方父亲催要未果,故认为上述款项系出借给男方、女方购房所需的借款,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

  并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借款确认书》1份,用以证明男方、女方于2016年9月15日向男方父亲借款11525451元的事实;

  2.银行付款通知盖章确认件3份,用以证明男方父亲已分三次支付了借款11525451元的事实;

  3.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男方、女方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

  4.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记录盖章确认件、房屋买卖合同盖章确认件、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男方、女方用案涉借款支付杭州市拱墅区别墅及车位的购置款,属于家庭共同支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

  男方:借款属实,借款也是用于购买杭州市拱墅区别墅,现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女方名下属共同财产,故相关的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女方认为:其系男方妻子,男方父亲的儿媳。案涉杭州市拱墅区别墅的11525451元购房款确系由男方父亲通过刷卡方式向房产公司支付,但付款时并未说明该款属于借款。实际上,该款项性质是赠与,是男方父亲作为长辈赠与给二被告,现男方父亲持2018年8月31日与男方签订的《借款确认书》,以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但实际上该《借款确认书》是其父子二人在女方提出与男方离婚诉讼后出具形成的,并未与女方作过任何的协商,且该确认书记明还款时间是在确认书出具的后一天,即2018年9月1日,明显系杜撰,故女方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请求依法驳回男方父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在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未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子女用该款购房便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行为。子女主张父母支付的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应对该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子女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父母为子女支付的相应购房出资宜认定为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于本案中,男方父亲作为男方的父亲,在男方、女方二人婚后购买杭州市拱墅区别墅时出资11525451元。对于该款,男方父亲主张为借款,男方予以认可并对男方父亲要求还款的诉讼主张不持异议,其应向男方父亲履行还款义务。

  女方抗辩为赠与,但在本案诉讼中,其并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男方父亲作出过将前述款项赠与给男方、女方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其认为2018年10月6日男方父亲说过“房子那时候我是客气,写你的名字”,应认定11525451元的付款系赠与。但核查前述视频录音记录,相应视频对话录音系形成在女方起诉男方离婚诉讼之后,且录音中的其他部分内容并无明确男方父亲作出前述陈述意见系确认赠与,故不能据此认定男方父亲的付款出资性质为赠与,对女方主张付款系赠与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女方应承担前述款项的返还责任。

  【律师点评】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贾江红分析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并未明确资金是赠与还是借款,一旦子女婚姻出现问题,出资方子女与父母单独订立借款凭证,父母以此作为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夫妻共同偿还债务,此时法院一般认定借款成立,被告一般以赠与作为抗辩理由,但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无论借条是否为事后补写,法院在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认为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未作出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资金出借行为而非赠与,如果被告抗辩是赠与,那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由于被告很难举证,往往承担了败诉的结果。

  但也有法院认为,在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如果出资时没有借条,借款凭证为夫妻一方事后补写,此时无法证明出资时的借款意思,且补写借条并未经配偶同意,因此借款不能成立,结合出资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社会风俗,出资行为应推定为赠与。

  从我们检索的大量案件来看,支持借款和支持赠与的案件都很多,具体到每个案件中,还是应当仔细研究每个案件的细节,还原出资时的真实意思,然后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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