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婚内承租的公房,在只有承租权情况下,离婚时能分割吗?

2019/10/18 08:44:51 查看1306次 来源:贾江红律师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明确了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规定有一个关键条件,即房屋是用共同财产购买。

  这类案件相对容易处理,因为房屋已经取得产权,只需要确实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目前实践中还存在一类案件,婚后承租房屋,目前并没有购买,夫妻对房屋只有承租权或使用权,此时如果离婚,能否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二、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四、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以南京鼓楼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男方和女方在2001年结婚,2005年男方与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契约》,由男方承租本市鼓楼区XX室房屋。目前该房由男女及双方之女共同居住。

  现男方要求离婚,女方亦同意离婚,但关于上述承租的公房如何分割存在争议。

  男方认为鼓楼区XX室房屋系男方父母房子拆迁所得,与女方无关。

  最后法院认为:该房系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房承租权,在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据此,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均有承租权。现原、被告均无另外住房,原告在庭审坚持要求继续在该房居住,且不给对方进行补偿;被告表示愿意给原告每月1000元让其在外租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果。根据现有状况,本院认为该住房仍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为宜。

  判决结果:鼓楼区XX室房屋由男方双方共同承租使用,由男方居住使用阁楼上大房间;女方居住使用小房间;客厅(改造前原大房间)、卫生间、厨房共用,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均摊。

  律师分析

  南京离婚律师贾江红:该案法院认为,该案房屋虽然只有公房承租权,但可以进行分割,由于承租权是男方双方婚后取得的,因此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后两个人均有承租权。即使男方抗辩该房屋承租权来自于其父母房屋拆迁,相关权利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

  至于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一般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一方继续承租,另一方给与一定补偿。另一种方式是,如果承租的公房具备分租条件,可以由双方共同承租,费用分摊。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二种方式。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夫妻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有条件分租的,应当予以分租;不宜分租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综上,公房承租权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前提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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