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委托协议能否抗辩劳动关系

2019/10/21 17:40:02 查看1198次 来源:魏爱芳律师

  2018年5月,张某到某保险公司任职,某保险公司为规避《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需要完成人力任务为由要求张某签署《保险营销委托协议》,且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保保险。2019年4月底,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2019年5月,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11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及未缴纳社保保险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营销委托协议》,称其与张某系保险委托代理关系,张某系其保险销售代理员,而非其公司员工,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因某保险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某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其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张某支付基本工资。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有《保险营销委托协议》为由,认定双方系保险销售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张某的申请未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点名册、公司颁发的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张某团队负责人通过微信向张某支付每月绩效工资及年终奖的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其团队负责人出庭作证。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到庭对张某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性质的陈述,认定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为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行为违法。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