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企业随时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招聘入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三)

2019/11/11 09:59:45 查看1210次 来源:杨小珍律师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并非试着用,用人单位必须有法定的理由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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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八个法定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用人单位最常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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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条件是明确具体的,而且员工必须知晓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经过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认定的标准。招聘前就应该有相关岗位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入职时让员工签名。

  员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每半个月进行考核一次,及时发现和提醒员工需要改善的点,同时肯定员工作得好的方面,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员工无心改善或改善后仍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应及时友善与员工沟通,向员工说明理由,可以说服员工主动辞职,这样也保留了员工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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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败诉的主要原因

  (一) 用人单位口头录用条件 员工口头承诺,或没有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不承认自己知晓,用人单位无有效证据证明。

  (二)录用条件应该是客观而明确的,但很多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不明确,靠用人部门主观判断,员工不认同自己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考核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提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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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小珍律师建议

  结合我多年的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对员工和用人单位有如下建议:

  员工方面,过不了试用期最主要的原因一是工作态度,没有很好的工作态度是用人单位最不能接受的,二是人际沟通能力差,不合群,三是工作能力差。员工在试用期内,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与上司和同事们沟通交流极为重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上司或人力资源部的处理方式让自己大伤自尊,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方面,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而具体的录用条件,同时要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要制订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要跟进员工每半个月写一次自我总结,跟进用人部门及时考核,及时收集员工试用期考核资料,如两次考核结果较差的要及时终止试用,同时要在员工转正前半个月及时进行转正评估,避免试用期结束后再提出员工不合格。

  另外,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经常关注试用期员工,掌握员工动态,有问题及时沟通,如果要结束试用也要尊重员工,好聚好散,如果员工愿意,可让员工主动写辞职单,同时要给足员工面子,切不可用伤员工自尊的方式结束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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