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辩护词

2019/11/11 10:07:55 查看1068次 来源:杨秀梅律师

  辩 护 词

  ————张某某非法买卖枪支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受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一案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持有异议,依据卷宗中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枪支(编号为2016000407、2016000408)系非法买卖所得,案件事实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表面上看,张飞的供述能证明被告人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能证实“涉案”枪支的非法来历(卷宗46-47页张飞供述:“你贩卖过几支枪支?共贩卖过七、八支M1911气枪,四支沙漠勇士和夜鹰气枪…卖给‘猫薄荷’两支沙漠勇士气枪”“猫薄荷’的真实身份我也不清楚,他有两个QQ号,其中一个是2721548450,昵称是猫薄荷,另一个QQ号是1182023060,昵称是 ‘JUSTA 猫’他买的两支沙漠勇士气枪分别卖给了两个人,他也是微商,其中…;另一支寄到了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1号楼底商我爱我家团结北里店,收货人是张某某,电话是18322018780”)。但通过比较可知,张飞出售给“猫薄荷”并邮寄给本案被告人的枪支类型是沙漠勇士仿真手枪(根据被告人供述:该枪早已损坏),而本案中被告人持有的、鉴定为枪支的类型是“沙漠之鹰”仿真手枪和“M03”狙击步枪(编号为2016000407、2016000408)两者非属于同一枪支类型。从证据角度而言,张飞的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该两支枪支的来源,仅存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缺少了买卖关系中卖方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予以佐证,邮寄给被告人的速尔快递单号在卷宗第62号只是随口一提,并未出现在证据材料中。就本案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罪名而言,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枪支系非法买卖所得。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对购买枪支的上线信息的供述,与张飞的供述也无法吻合、对应一致。辩护人发现,被告人的“M03”狙击步枪和“沙漠之鹰”仿真手枪分别从网名为“小黄人”、QQ号是76301911和网名为“模型玩具”、QQ号是3070853980处购得,而非出售“沙漠勇士”的猫薄荷,无论是网名昵称、还是QQ号码,更或是枪支的类型,都不能证明其与两人之间存在关联,更不能必然推断被告人购买的、已鉴定为枪支的编号为2016000407、2016000408涉案枪支网购于张飞处。且因“小黄人”、“模型玩具”两人均未到案,在证据链条上始终都缺少一环,无法达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确实、充分的标准,证明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

  再次,卷宗第76页的被告人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亦不能证明枪支系购买所得。该记录仅仅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转款行为,但相关款项的性质、购买内容、支付的对象并未有所体现,仅凭该转账记录和被告人的供述,就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证据未免过于单薄。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枪支来源为非法买卖的情况下,被告人违反国家持枪规定,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情形更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犯罪构成,应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只有20岁出头,因为好奇从网上购买了数次枪支.通过刑法规定,买卖枪支的基准刑为三年以上.通过承办人细心阅卷,发现指控认定为枪支的物流信息与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通过和法官细致交流,最终使得没有判缓可能的案子,法官主动让步,在不变更罪名的情况下,从轻处罚被告人判缓出所。为年青懵懂的被告人改变了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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