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办法

2017/01/19 15:07:20 查看2049次 来源:张玲悦律师

合同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办法

   随着法律日趋专业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已成为当事人依法维护权益的必要选择。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由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但同是在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因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不同案件的判决中不尽相同。诉讼案件中,由谁承担律师费用成了合同纠纷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鉴于目前的现状,如何在发生合同纠纷诉讼时,做到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减少守约方的损失?张印富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文本中形成明确的书面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您的主张就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也因加重了过错方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履行。其可行性如下:

一、合作之初明确约定,容易达成共识。经济往来中,合作双方谁都不愿意发生纠纷,但履行过程中有时难免发生纠纷。在没有发生纠纷时,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过错方负担相关费用,容易达成共识。一方面,这对双方都很公平;另一方面,有利于约束双方真诚合作。如果合作之初就确定自己存在过错不敢承担损失,就不可能达成合作。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现行法律未统一明确规定,但亦无禁止。目前,我国除部分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个别领域中明确规定律师费有败诉方承担外,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以至于实际案例中判决各不相同。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双方当事人把将来可能发生纠纷支出的律师费用,作为一种违约损失进行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合同条款作依据,能避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风险。

对于谁承担合同违约纠纷中的律师费问题,实际案件判决不尽相同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统一明确规定,但双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书面约定,就能避免法律无明文规定之嫌疑,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由于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为进行诉讼需要聘请律师,把律师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列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合情合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第14条: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中指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这说明在违约之诉中,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支付的律师费用,其性质应为对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从而增加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予以支持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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