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案件中证人会议指引的主要内容

2019/11/20 15:18:39 查看1211次 来源:蒋丽律师

  国际仲裁庭审过程中,占用最多时间的环节就是盘问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国际仲裁开庭时间两周以上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提高庭审的效率呢?证人会议或许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证人会议这一取证形式久已存在,早在2002年Wolfgang Peter就曾就证人会议发表过文章,探讨证人会议的实践与应用。此后,多位在国际仲裁中颇有建树的仲裁员及律师均对该制度进行过说明及探讨。近些年,证人会议越发受到欢迎,该制度不仅适用于仲裁,在多个地区的法院也被采用,这些地区包括澳大利亚法院、英格兰及威尔士法院以及新加坡法院。那么,证人会议指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指引根据其结构共分为三个部分:事实清单(Checklist)、标准指令(Standard Directions)以及特别指令(Specific Directions)。此外,指引就这三个部分分别提供了注释,供仲裁庭及仲裁当事人参考。

  1、事实清单

  事实清单列举了一系列需要仲裁庭及仲裁当事人考虑的事项,并建议其根据这些事项决定证人会议的相关事项。事实清单协助仲裁庭及仲裁当事人大致确定两项内容:举行证人会议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取证方式,以及如果要进行证人会议,应以何种形式进行证人会议。

  事实清单被大致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各仲裁当事人之间可能影响仲裁庭做出举行证人会议决定的事项(如是否针对特定议题存在相反的意见证据,且该证据需要被验证等),第二部分是关于同时举证的证人之间需考虑的事项(如证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三及第四部分是关于案件管理需考虑的事项(对各证人的时间分配问题等)。

  2、标准指令

  标准指令适用于当仲裁庭决定证人会议被包含在初始的程序令(Procedural Order)时,其为仲裁庭提供了证人会议的大致框架。当仲裁庭随后命令部分证人证据被同时质证时,标准指令提供了一系列可适用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用了证人会议这一形式,仲裁各方仍有可能继续进行传统的证人举证方式。

  标准指令确立了证人会议的基本规则。根据该规则,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要求证人同时举证,且规定了各仲裁当事人及证人必须为会议采取的行动。但即使仲裁庭在初始的程序令中未发布标准指令,其仍可在后续仲裁过程中将标准指令包含在后续的命令中,同时可加入适用具体情况的特别指令。

  3、特别指令

  特别指令通常在仲裁庭和仲裁当事人决定举行证人会议时发出。该指令提供三种可供参考的程序框架,采用何种框架取决于仲裁庭和仲裁当事人确定证人会议是以仲裁员主导的形式进行,以证人自行主导的形式进行(这种形式多适用于专家证人举证的情形),还是以仲裁代理人主导的形式进行。仲裁庭可根据具体案情及证人的情况,决定适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并由此采用一种或多种程序框架,或合并采用多种程序框架。在实践中,这种特别指令多在仲裁过程中发布,当确定适用何种证人会议的事项更加明确时(各方已经交换证据且证人的具体身份已经明确)由仲裁庭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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