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什么情形下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9/12/03 11:14:57 查看1135次 来源:张君丽律师

  离婚案件什么情形下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8》) 

  2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 注意: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还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1》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6》 

   (3)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荡,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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