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事

2019/12/04 12:30:55 查看1136次 来源:陆卫进律师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作用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用于子女买房、为家庭成员治疗重大疾病等。

  二、公积金由谁交纳?归谁所有?是不是单位的强制义务?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该条例第13、14、15条采用的直言均是“应当”,显然属于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详见第13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第14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按什么比例缴纳,如果没有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如何补交?

  答: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6-18)。据了解目前泰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缴费比例均不低于8%。

  如果没有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补交需按职工上一年度的实际发放工资乘以缴费比例了。

  四、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不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其办理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和管理职能;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法规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纳入行政处理的渠道,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明显不在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之内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该类民事案件。

  五、对于职工的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7)。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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