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的成功辩护

2017/01/19 15:07:27 查看665次 来源:任泳敏律师

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的成功辩护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初,重庆长寿区某村村民叶某某约本村村民周某、王某某商量共同一起做毒品生意。其中,周某出资4万元,王某某出资1万元。同年7月14日,周某驾驶借来的吉利车、王某某与叶某某同乘一车,三人先后从重庆市赶到云南省昆明市,后由叶某某出面一每粒22元的价格在昆明购得8000粒毒品麻古。当日由叶某某在前面探路,周某、王某某驾驶吉利车携带毒品随后,三人准备返回重庆后再进行毒品分配。次日,经王某某提议,周某与王某某在重庆将8000颗麻古,以每颗3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共计得到毒资24万元。7月16日,周某、王某某又驾驶吉利车赶到昆明,以之前贩卖所得24万元及周某增加13000元按照每颗22元的价格共购得11500颗麻古准备连夜返回重庆。7月19日凌晨2时许,在途经贵州省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重确定11500颗毒品重量达到1070.45克。2013年7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周某、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某某因未归案,另案处理)。周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叶某某因未归案,另案处理)

律师介入:

周某上诉后,任泳敏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周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周某进行二审辩护。任泳敏律师前往六盘水市看守所会见了周某,又前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查阅周某案件卷宗。经过认真分析,任泳敏律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过重,建议对于周某改判在无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

一、从被告周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定位来看,属于从犯。

被告周某在本案中为受叶某某要约而参加毒品犯罪,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被告周某在受叶某某要约后参与毒品犯罪,由叶某某实施购买毒品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被告周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深刻悔罪表现。

公安机关抓获被告周某、王某某时,仅在二人乘座的车辆上查获毒品麻古11500粒麻古。归案后,周某主动交代了与王某某另外贩卖毒品8000粒的犯罪事实。并且主动检举贩卖毒品的上线与下线。为公安机关下一步侦破其他毒品案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周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及作用,结合被告周某在归案后的表现,辩护人认为被告周某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过重,未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罪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建议二审对于被告周某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

二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最终采纳了任泳敏律师的建议。2013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周某改判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任泳敏律师于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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