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小常识

2019/12/07 13:32:53 查看1198次 来源:刘东芝律师

  法律小常识66: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会判决随母亲生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离婚的双方要争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察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是否有不良生活习惯等,评估抚养权判给谁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一般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常识67:

  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和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起诉讼的;

  法律常识: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和配偶、父母、子女并列);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儿媳妇、女婿,满足上述条件,同样具有资格同其他子女同样的房产继承权,并且可以多分。

  以上法律常识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具体分析。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香君路交叉口东南角汇成国际B座22层。联系电话:17737068621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