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适用于未出资股东)

2019/12/10 14:56:11 查看13185次 来源:石海龙律师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XX,男,198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XX16号。身份证号:411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张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

  XX有限公司诉河南XX贸易有限公司、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XX有限公司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豫0105执XX号。目前该案已经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被贵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河南XX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而张XX作为河南XXX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自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望依法准许!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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