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雇员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12 19:51:40 查看2187次 来源:韩海花律师

  【案情】

  卞小姐有承包的一处仓库,2018年10月开始,卞小姐雇佣盛先生为其搬卸货物,每月工资4500元。2019年5月,盛先生在骑电动车上班路上,被小轿车撞到,腿部骨折。盛先生找卞小姐要求赔偿,双方协商赔偿不一致,盛先生随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卞小姐赔偿,那么,盛先生的要求会被法院支持吗?

  我们先把本案当中涉及的法律依据,摘抄下来,供大家参考、讨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疑问?】

  雇员因雇佣关系意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要证明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那么,上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肯定观点认为,

  1、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2、如何判断上诉人的上班途中是否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法律。上班途中虽然没有直接从事雇佣活动,但却是履行职务必不可少的环节;上班途中与雇佣目的的实现有着规律的、稳定的、内在必然的联系,这个行为并不是临时性偶然性发生,是常年累月地进行,没有上班途中不可实现雇佣目的;上诉人也是基于为被上诉人牟利的意愿,其上班途中的行为客观上能给雇主带来利益。

  否定观点认为,

  上班途中不属于履行职务或与职务有内在的联系,与雇佣活动无密切的联系,风险更不能由雇主承担。根据《人身损赔解释》对“从事雇佣活动”也有明确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情形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主流的观点是,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的行为也是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如何选择上班时间、交通工具、往返路线,雇主是无法支配和控制的,其风险也无法预知。且,提供劳务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可见其遭受的伤害并非发生于提供劳务期间和提供劳务场所,亦非在执行授权或指示的工作过程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同时也不能随意扩大《工伤条例》,类比《工伤关系》,因为本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盛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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