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那些事儿之限制高消费

2020/01/01 21:19:57 查看1176次 来源:曹景博律师

  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减损。但买房、租赁高档写字楼等行为,还可能使财产增加,从而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从法学角度讲,限制高消费是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让其感到痛苦,达到主动履行的目的。从立法目的角度讲,应该对买房子的行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执行人感到痛苦,从而主动去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由于财产登记等一些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发现违法,就会予以制裁,让其付出代价。

  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可能会被限制消费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也就是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只要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不论涉案执行标的多少,法院均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

  被限制消费以后,不仅坐不了飞机、高铁,住不了星级酒店,就连子女都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具体来说,法院明确规定了以下九类不得实施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是否能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呢?实际上,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参与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上述被限制的消费行为,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即可进行。

  二、限制消费措施不同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人民法院基于执行案件的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者存在诸多不同。

  三、同一被执行人可被多次限制消费

  单个案件的限制消费措施解除后,被执行人未必可以自由实施消费行为,可能还是坐不了飞机、高铁,无法入住星级酒店。这是因为,同一个被执行人在多个案件中可能会被同时限制消费。如果只履行了部分案件,对于未履行案件,法院仍旧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以,只有当所有案件限制消费措施都解除以后,被执行人才能自由实施消费行为。

  四、限制消费措施不是自动解除

  有网友提问,限制消费令三年五年就会自动失效,“老赖”忍忍也就过去了。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会一直被“限制消费”,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消费行为。但是,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要求。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可获刑事责任

  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之后,被执行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九类高消费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曹景博律师有话说:

  第一,欠钱是不对的;

  第二,还钱是应该的。;

  第三,有钱不还,是又孬又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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