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关系引起的离婚纠纷

2017/01/19 15:07:52 查看7905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谭丽与周明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起初谭丽一直不同意这门亲事,后在父母劝说下于2012年12月按乡村风俗过门,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9月25日生一男孩,现由谭丽带在身边,可是婆媳关系非常糟糕,且周明一直顺从母亲,自生小孩后双方就开始同室分居,2014年以来,婆媳多次发生争执,2014年10月24日,其公婆用凳子砸伤谭丽,谭丽愤而起诉离婚。这是一起典型的婆媳关系恶化引起的离婚纠纷!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人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判员裁决时参考;

第一,本案原被告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合乎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1 .我们从三件事情予以说明。首先原告怀孕8个月,被告方在外地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就是原告打电话给被告 ,也常常是原告话还没说完,被告就把电话挂了,这正常吗?如果原被告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很好,不可能8个月都不联系,不打电话,更何况被告还是即将做父亲的人,想到这一点也会情不自禁的去电话问询自己妻子啊,可被告没有!挂电话,一次两次可以理解,但经常挂掉电话,那就是心愿问题了,说明被告不愿意与自己妻子即原告说话,不愿意双方沟通了解,被告不在乎原告,不关心爱护原告,这样的夫妻关系能够说好嘛,双方还有夫妻之情吗?其次在2013年4月原告因妊娠反应特别厉害,恶吐,原告无奈只好住院,便打电话告知被告,可被告却说原告在骗他,不相信,原告只好让医生打电话给被告,这才把被告请到医院。你们看,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这样的夫妻关系如何维系呢?就是通常情况下,住院的事也能够随便说的吗?更何况原告也是真的有孕在身!最后,原告在2014年正月与被告母亲吵架后,回娘家住了近4个月,要求被告付点生活费,被告断然拒绝!俗话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你不负担要谁付担呢?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负担妻子儿女,这是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不要说感情,你不负担就是失职,就是遗弃,因为你不是没有负担能力,你一个月有4000元的工资收入,只是你母亲的使唤,你不敢违抗!退一步说,你家请的保姆也要吃你的住你的用你的,你的妻儿子女连一个保姆都不如吗?那原告嫁给你,给你生孩子,起码的生活保障你都不能提供,不能得到,再维系这样的夫妻关系还有必要吗?

2.婆媳关系的紧张引起夫妻感情恶化,以致 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从2013年1月起,到2014年正月初三,正月初九,正月二十,直至2014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疏通,但被告一直逃避,置之不理,一副事不关己的样子,缺少一个男子汉应有的立场和观点,缺少一个家庭成员应有的担当!照理说,做丈夫的不偏不倚,站在中间立场,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多做一点原告的工作,他妈也不会有“娶了媳妇忘了娘”的想法啊,一旦双方产生争执,便即时进行沟通劝解,也断不会发生他母亲用凳子砸原告的恶劣事件;在原告被砸伤后告知被告,被告仍然纹丝不动,还大言不惭的说:不管你们之间的事!这是你身边,你眼皮底下的事,你不管谁来管呢?所以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对双方的婚姻彻底绝望!因为他还是一个未断乳的男子,一切都还是大家庭中的宠儿一般,凡是没有主见 ,做事毫无担当,一切听从父母!在那种情形下,你做丈夫和父亲的人不管了,那原告还有什么办法呢?还有什么希望呢?唯一的指望就是,尽快逃离!解脱自己!离婚!

3.原被告从2013年9月生下小孩后,就一直同室分居,这持续一年多的夫妻分居,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以致彻底破裂!据原告陈述,双方生下小孩后就没有感情生活,这不符合双方的年龄特征,也不合乎新婚夫妻的正常生理 需求,再加上现代人生活工作的巨大压力,身心的焦虑和压抑需要夫妻情感生活去释放,化解,可原被告却无休止的争执,没有沟通,一直分居,如此夫妻感情,如何再维系下去?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小孩抚养。因小孩只有一岁零3个月,未满2 周岁,尚在哺乳期,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哺乳期的孩子应随母亲一起共同生活,这样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而且小孩现由原告带在身边,改变小孩的成长环境对小孩明显不利,所以由原告抚养小孩,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谢谢法庭,我的意见陈述完毕!

代理人:欧阳移和律师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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