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值钱”论应如何理解

2020/01/21 20:16:17 查看1262次 来源:林子淇律师

  认罪认罚在很多家属的心中基本是不值钱的。

  以前我认为家属们很可能误解了这个制度,因为已有案例证明,认罪认罚确实是可以从宽不少,而律师可以为其争取最轻的量刑,所以律师还是有很大作用的。

  后来我发现也许家属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但具体可以从宽多少,其实在认罪认罚具结书出来之前并不很明朗。而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认罪认罚之后,相当于已经变相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以后再要反悔,给办案人员的观感很差,这实际上确实会给其量刑带来不良影响,不是单纯的撤回具结书这么简单。

  当然家属可能并不会想那么多,但他们会有一种在刑事危机面前产生的“天然的敏感”。

  而大部分律师会因为自己在专业知识上优于家属太多,而忽略了这种“天然的敏感”。对部分案件而言,这或许是致命的。

  部分当事人及其家属会认为律师主动提出认罪认罚是无能的表现,是不想出力、不想负责的表现,想把工作推给检察官,而后果却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的表现。尤其在具体证据未明(还不知道有多少可挖掘的辩点)又还没得到检察官具体的从宽承诺之时。

  所以部分当事人家属对于认罪认罚的抵触,其实是可以理解的。他们不是不理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而是一方面知道认罪之后基本没有无罪可能,另一方面又不知道认罪之后相较于不认罪到底可以在个案上从宽多少。

  现阶段,对辩护人而言,认罪认罚的刑期就跟中医的疗效一样没办法进行双盲实验,但又不能断定它没用。唯一可确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不能通过不认罪认罚从严来推动。

  认罪认罚制度有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实践中基准刑的具体判断标准现在都还是“综合裁量”,从宽幅度又是“综合裁量”,综合标准+综合标准容易造成没有标准。

  二是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如何体现其“独立性”?

  认罪认罚真的这么难以令家属接受吗?不是的,其实家属一直在观望。

  如果审查起诉之后、临近移送起诉之前,律师认为没有无罪可能,而检察官主动跟家属说证据确凿,并说当事人本来要被判10年,认罪认罚可以减少50%,家属还会不愿意让当事人早点认罪认罚。(当然这时候检察官是否愿意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又是另一回事了,因为Ta基本稳赢。)

  港剧《盲侠大律师》里有这样一个片段:

  一名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香港法应该不是这个罪名,但为了容易理解暂时这样说)的女士在开庭之前遇到了检察官,检察官跟她说现在认罪,可以给你只判两年,而且可以缓刑。

  不一会儿检察官又遇到律师,把同样的话跟律师说了一遍,然后进了法庭。律师于是问那名女士:“你愿意认罪吗?我不保证一定能帮你打到无罪,但我会尽力。”女士说:“我不认罪,我不认为自己有做错,我没有伤害人的故意,他要摸我,我是太恐惧了才拿东西打他,我是防卫。某某(被害人)说我勾引他他才会向前,如果我承认,岂不是等同承认大家我是故意勾引他的吗?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认罪。”律师说好,那就打无罪,你决定好就可以了。

  后来经过辩方艰难的取证及有力的法庭辩论,当事人被判无罪。

  当然律师有自己独立的辩护权。但更关注当事人真正想要什么会不会也很重要呢?毕竟他们才是要承担案件后果的人。

  有一篇文章很火,题目是《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那么,别人的人生,是不是应该由Ta自己决定呢?

  不管当事人是否真的做了错事,不管法律给Ta的权利范围如何。律师要做的只是完整告知其各方面的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为其辩护。

  路完全是Ta自己选的,Ta也知道选择的后果,无论后果如何,Ta还能怪别人吗?

  辩护是刑事律师的天职,但律师最好不要自以为是地认为什么对当事人来说才是最好的。“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应该是法律上“我的觉得”比“你的觉得”重要,因为“我的理解是专业的”。

  但在当事人充分了解各类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之后,在Ta自己的人生上,只有“你觉得”,没有“我觉得”,因为在Ta自己的人生选择上,Ta才是专业的。在这方面,我怎么敢说我比Ta更专业?我才认识Ta多久?

  代替别人做出选择经常都会带来悲剧。譬如父母为子女选择另一半。你会说自由恋爱也是一样离婚啊。那不一样,至少自由恋爱离婚不能怪父母嘛。

  另外还有离婚的男女,在一起的时候经常都以为自己对对方很好,实际上也只是在以“自己以为对对方好”的方式对对方好,很多人从来不问对方想要什么。

  “我想要的只是一个苹果,但你给了我一车梨。你还觉得我应该开心。”送梨的人应该知道,得到梨的人可能会开心,也可能梨在Ta心中一文不值,因为Ta只想要苹果,哪怕是一颗烂掉的苹果。

  律师真的应该多跟当事人沟通。试想一下,夫妻朝夕相对,尚可能同床异梦,何况是委托之前你可能从来不知道此人存在的当事人?要了解Ta真实的想法,不要怕麻烦。要打无罪还是打罪轻,最好都做好笔录让其签名,童叟无欺。

  律师不能混淆观念,认为辩护权是一种选择权。辩护权从来不是一种选择权,而是一种发言权。此时律师就跟外交部发言人一样,其权利和义务是用法律和证据为当事人“发言”,而不是在辩护方向上凌驾于当事人。

  最后还是说回认罪认罚制度。我认为认罪认罚这个机制,有点像大公司招聘,而当事人是来面试的应届生。招聘启事写了很长但基本上都是在写本公司怎么怎么样,但就给应届生的待遇这块写得比较简单,最后再加上一句薪酬面议。

  如果我是这些学生的家长,我会希望招聘启事更明确一点,告诉那些刚出校门的应届生,到底工资是多少;隔多少天不回复Ta就会被放弃,可以考虑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是不是越早答应越能早点入职买社保;放弃之后是不是一定不会被列入该企业有形无形的“黑名单”,等等。

  有句粤语是这样说的:“条路自己拣,扑街不要喊。”大意就是自己选的路哪怕摔得很壮烈也不能哭。

  天地如逆旅,你我皆行人。律师只要告诉当事人,“行人”怎样比较容易“扑”,理由是什么,“扑”到什么程度;怎样没那么容易“扑”,理由是什么,按照以往行人走过这条路的数据,不“扑”的几率有多大;以及律师会怎样避免Ta“扑”,这就够了。

  毕竟,律师是真的不能“包办”别人的人生。

  至于“律师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样一句流传甚广的话,我认为是不甚合理的。其实律师办的就是案件,当事人委托的才是自己的人生。

  这有两个含义:一是当事人只能要求律师对案件负责,没办法要求律师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二是既然当事人知道本质上还是自己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那么他/她应该认真负责,为自己找个对案件负责的好律师。

  律师不应当承担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责任,承担自己职责内的责任已经很好。不要胡乱牺牲和自我感动,可能真的没有人需要。连自己都照顾不好,如何照顾家人,如何给予当事人“有安全感”的辩护?

  律师的收费和生活水平会因为自己“卖惨”而提高吗?不会。当事人还很可能会想,原来你的惨是常态,那我这样对你是应该。当然部分客户是真的好,会体谅律师。但大部分客户只会觉得是应该,因为你收了费。主动承担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惨是得不到同情的。

  青年律师更不要主动卖惨,别人卖惨可能是因为他拿了几百万。

  而且“卖惨”这件事最可怕的地方在于你卖了别人不好意思不卖,最后大家都越来越惨。

  综上,如果律师的“惨”不能换来当事人的“不惨”,那么这些“惨”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毫无意义甚至是有害的。请慎重“卖惨”,如果确实心里太难受了,建议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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