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可以不到庭吗?

2020/02/03 14:07:28 查看1045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诉讼离婚时,都会要求律师全权代理,自己不出庭,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参加诉讼,那么事实真的可以吗?

  案情:

  戴某与蓝某兴于2003年在外务工时认识并相恋,2005年2月2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7年9月,戴某以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材料。到了开庭的当天,原告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和被告蓝某均到庭参与诉讼。在进行到举证质证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戴某愤而退庭,经法庭多次释明及劝解,原告戴某称由其委托代理人全权代为诉讼,其不再返回参与诉讼。

  法院裁定:

  原告戴某虽然有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在庭应诉,但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诉讼主体,其本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律师点评:

  此离婚案件中原告已到庭参加诉讼,中途退庭尚不被准许,更不必说不到庭参加诉讼了,并且夫妻感情包括婚前感情和婚后感情,对于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委托代理人及其他第三人是无法完全知晓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有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法庭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等庭审环节,法官才能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才能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找出矛盾的所在,才能剥离出事实真相,进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这些当原告不到庭时都无法实现,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所以离婚诉讼中,原告必须到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离婚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思的情况下,仅由代理人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没有得到法庭的许可下擅自退庭,人民法院是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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