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2020/02/15 18:48:33 查看1275次 来源:石苗律师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九民会纪要第46、47、48、49、50条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专门的指导性规定,本文作者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立足实务中的问题,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专门的探讨。

  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通常被划分为:

  (1)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涉及到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后果往往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九民纪要立足实务中争议问题,尊循民法内在精神,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以下指导意见:

  对行使通知解除的限制: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用以解除合同,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方式。问题如46条所说的,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的状况,解除通知并非任意一方使用都产生效果,通常而言,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其行使通知解除的手段才能产生效力,而违约方一般不具备解除权,违约方如果行使通知解除,则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通知解除,必须以解除权存在为前提才能够产生解除效果。

  对守约者行使解除权的限制:守约者行使解除权天经地义,为何要对以限制?任何权利都不应当被滥用,当然包括解除权的行使,即使违约,也应当考虑轻重缓急、后果大小、损害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论“得理不饶人”,为此才更好公平、合理。实务中,也不难见到守约者故意为违约者设置难以遵循的约定解除条件和高昂的违约金,以此专门套取违约金的,而法院在其中甚至沦为协助施压的工具,正是基于此考虑,47条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虽看似在干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实则更多的维护了合同交易的公平。

  对违约者行使解除权的扩充: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基本的规则。若违约者不愿继续履约,守约者又不愿意解约,双方则会陷入僵局,结成死结,这时如果违约者起诉解除,法院以无解除权为由拒绝,显然不合时宜,若支持解除,则帮助化解矛盾,为此48条肯定了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三个前提”“三个条件”以及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及“后果”:

  一个基本原则: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三个前提:

  (1)长期性合同

  (2)双方形成合同僵局

  (3)不允许解除合同对双方均不利

  违约方解除合同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方式及后果:

  违约方需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可减少或免除。

  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确定标准:合同的解除往往意味着违约责任承担的开始,49条、50条中明确了实务中容易出争论的三点问题的裁判标准:(1)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合同中有明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时,以合同之约定方式为准,若违约人认为违约责任过重,主张以某种看似合理的方式确定违约责任,将不被支持;(2)衡量违约金高低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可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区别看待民间借贷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3)主张违约金过高方,则承担举证责任,若仅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免,却不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减免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九民会纪要第46、47、48、49、50条中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认定中,以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为向导,作出了有价值的法律裁判指导。

  作者建议:

  作者从处理合同解除的案件实务出发,对如何正确解除合同提供以下法律建议:

  1、违约行为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2、若拟依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催告并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纠错合理期限;

  3、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保证送达对方;

  4、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对商业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尽量考虑到多方因素,完善合同条款,以便当发生不得不提前终止合同的事由时,能够合法、妥善地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利益,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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