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可能连车也没了

2020/02/16 12:11:24 查看1119次 来源:庄须龙高级合伙人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陶某因无北京市购车指标,于是,将33万购车款转给某公司,欲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但实际归陶某使用。为此,陶某和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将涉案车辆转让给陶某,陶某拥有车辆及车牌所有权,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陶某负责,与该公司无关。后该公司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车辆被查封。

  陶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陶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且陶某与该公司亦签订了协议书,确认陶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该协议虽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但属于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的范围,并不影响涉案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支持了陶某要求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并确认其系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申请执行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在北京市购买并在北京市登记使用的车辆,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在北京市购置车辆,需要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

  因此,购车指标是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相应资格条件。案件中,陶某购买案涉车辆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系明知自己当时并不具备在北京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资格。其通过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方式,规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虽陶某实际支付了案涉车辆的购买和使用费用,并实际使用案涉车辆,但其不享有车辆配置指标,无法变更车辆所有权登记。

  现案涉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该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车牌号和车辆本身无法割裂单独处理,必须车证相统一。故陶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要求停止案涉车辆的执行,缺乏合法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借名买车对于被挂名人和实际购车人,都存在诸多风险。对于实际购车人来说,如果被挂名人反悔,可能导致钱车两失;若被挂名人对外有债务,该车辆可能会被作为被挂名人的财产遭到法院强制执行(如本案中情况);顺利上牌后,被挂名人还可以将车辆卖出、报废等。而对于被挂名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包括:若车辆发生事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际购车人未按时还贷会导致被挂名人信用受损;车辆违章被扣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还是要按法规办事,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试图钻制度 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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