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

2020/02/27 20:23:41 查看1411次 来源:张国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多个条文出现了“实际施工人”这个用于。这在之前的《合同法》、《建筑法》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中是没有的。那么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呢?他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如何呢?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包括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借用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即挂靠施工人等。可以明确的是,只有出现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才能有“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正常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中,只有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等概念,但不会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正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情形导致施工合同无效,而法律上又需要对于这些工程中的最终施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上的界定,因此在司法解释中使用了“实际施工人”这个用语。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及诉讼地位,司法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同时,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实施工程建设的主体,其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即请求发包人对其已投入建设工程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机器设备,以承包人名义对工程进行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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