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20/03/02 19:00:44 查看1153次 来源:宋会会律师

  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主要体现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保证期间的不同:

  1.承担责任的方式;

  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未经过诉讼、仲裁,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无论是在约定保证期间,还是法定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责任则形成,则转化为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举例说明:

  甲借款40000元给乙,丙为担保人。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丙在担保人处签字。

  假如丙是一般保证人,则

  甲则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向法院起诉乙或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通常作法是将丙一起起诉)。如果在此期间内,甲只是向乙或者丙主张权利,但并未到法院起诉或仲裁,则丙依旧可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丙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在2018年9月30日前,甲将乙(或乙和丙)起诉到法院或者申请仲裁,则在乙不能偿还甲的债务的时候,甲可以要求丙来还。

  假如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那么甲应当自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即2018年4月1日起六个月之内可以直接要求丙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甲在此时间段之内没有向丙主张权利,而是在2018年11月向法院起诉乙和丙,丙这时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此时,甲要求丙承担责任,一般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那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呢?

  合同中如果明确是“一般保证”或者有“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陈述”则是一般保证,否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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