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接受当事人馈赠”构成单位受贿

2020/03/05 23:51:10 查看1310次 来源:易胜华律师

  “警方接受当事人馈赠”构成单位受贿

  据媒体报道,某省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后,失主为表示感谢,赠送公安机关一辆汽车和三万元现金。这一事件披露后,引起较大争议,警方向当事人退还了汽车和三万元钱。

  在记者调查的时候,当地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不允许公安局接受馈赠的规定”。某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反对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接受馈赠,并不是因为把“馈赠”想当然地视为“贿赂”或“腐败”,也不是忽略了激励作用的存在。但是,“馈赠”与“腐败”有时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并在实践中带来认定上的困难。

  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亲历过多次办案单位接受或者索要当事人“赞助”的事情。办案单位对此理直气壮,认为接受“赞助”或者“馈赠”是理所应当的,单位经费不足,需要一些其他的收入来源。况且,赞助并没有进入某个人的口袋,受益的是“国家”。所以,在某些地方,执法单位在接受原告或受害人提出的请求时,会提出办案经费不足,工作不好进行,暗示要当事人提供费用。或者与当事人口头约定:事成之后,给单位或者办案人员一些“赞助”、“奖励”。当事人虽然无奈,也只能被迫接受。这样的“潜规则”,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规定,甚至是办案人员的直接动力。

  这种做法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它极大的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将严肃的执法机关变成了权钱交易的“超级市场”。另一方面,在物质奖励的诱惑下,执法人员沦为当事人的“家奴”,无法无天。

  难道国家对这一行为果真没有禁止性规定吗?回答是:有!

  《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九)项是“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难道人民所在的单位就“可以有”?“目前没有不允许公安局接受馈赠的规定”的说法,显然是强词夺理、混淆视听。

  而某教授所谓“接受馈赠不等于贿赂或腐败”的观点,显然忘记了我国刑法还有一个“单位受贿”的罪名。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其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明文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警方接受当事人的馈赠,显然属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性质。虽然警方在媒体曝光以后向当事人退还了财物,但这只是酌定的从轻情节,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0万元。警方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那辆汽车的价值多少,如果汽车价值在7万元以上,加上现金3万元,就足以立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笔者期待着有关部门对此事做进一步的处理,严厉查处责任人员,以此为戒,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纠正执法部门“接受馈赠、赞助”不违法的错误认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易胜华 律师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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