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家庭暴力,谁有义务进行报告呢?

2020/03/07 16:52:25 查看1070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情景再现

  秦某原来与妻子感情非常好,后来,发现妻子与一个男同事走得非常近,便怀疑妻子出轨。之后,秦某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但是,秦某的妻子并不敢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那么,如果发生家庭暴力,谁有义务进行报告呢?

  律师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就是说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了家庭暴力或疑似情况的,必须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在其他时间,就是说不是在工作中发现的就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另外要求这些机构只要发现疑似情况也要及时报告,因为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很可能因为害怕或者被威胁而不敢报警,也有其他情况妨碍受害人报警的,这些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现是不利的,很显然发现的越早,对问题的处理越有利。所以受害人在生活工作中一定会有一定的表现,所以相关机构要遵守强制报告义务,及时把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暴露出来,形成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压力态势,让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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