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限制跳槽挖空心思,扣留医师证和劳动人事档案,医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2020/03/14 22:49:52 查看7318次 来源:崔茂秀律师

  (2017)鲁1002民初190号李某某等5人诉威海市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担任原告李某某等人的委托代理人,案件成功获得胜诉结果。原告李某某系医学博士,于2005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5月,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后于2015年6月离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进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导致原告社会保险无法续接,医疗保险等社保关系中断,无法继续享受医疗待遇。被告一直扣留原告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且拒绝为原告办理转移手续而导致原告原告的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无法进行年检和职称评定,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足的损失。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一、被告应赔偿原告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时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对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年检并配合进行执业地点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应协助原告进行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劳动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原被告签订的服务期培训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部分条款应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经过三次庭审,法庭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人事关系转移和医师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本案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5位医生的主张,原告依法获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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