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拖延赔偿逃避责任,用尽诉讼程序终须赔偿

2020/03/14 22:50:33 查看1193次 来源:崔茂秀律师

  威经劳人仲案字[2017]第228号杨某某与威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担任申请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获得胜诉裁决,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杨某某自2016年1月18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庭审代理意见: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二、申请人工作两年期间从未休过带薪年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假工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上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杨某某的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威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威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随即又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至此,经过经区劳动仲裁、经区法院一审、威海中院二审三个程序,威海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均败诉,杨某某均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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