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您手中的合同、订单应怎样处理?

2020/03/16 18:42:22 查看1156次 来源:朱星星律师

  眼下,新冠肺炎疫情紧迫,给不少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众所周知,法律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减免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新冠疫情确实造成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但需注意,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与新冠疫情的影响符合您的合同免责事由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非典疫情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典疫情影响的合同责任确定了以下处理原则:“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可见,疫情影响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是免责还是减少责任,都是需要在个案里面具体分析的问题,且“直接导致”、“根本不能履行”的认定标准很严格,并非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张疫情免除责任。

  那么在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下,您手中的合同订单应该如何处理,才能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减免经济损失?我们以买卖合同为例做一说明。

  一、作为卖方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处理?

  (一)沟通先行,协商解决最稳妥。《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能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此时法律风险最小。双方应签署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等文件予以确认。

  (二)有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解除。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您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疫情的发生即是不可抗力的内容或者作为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有些合同明确了“发生全国性传染性或流行性疾病的”或者“因政府禁令停产达一定天数”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2.无约定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要特别注意,充分收集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例如,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指在政府命令停工停产期间无法生产的,或者政府指令征收企业资源、指令转产防疫物资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再如,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生产的,比如疫情严重导致办公区生产区被隔离、员工被隔离无法复产,或是疫情影响物流被阻断原材料无法取得等诸多情况。

  3.需注意的是,发生解除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需要依法完成解除合同的规定动作。

  (1)注意解除的方式,应当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本身约定有特定的通知方式的,应遵循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尽量以EMS邮件、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保存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证据,明确合同解除的日期。

  (2)注意解除的期限,合同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通知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对方,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期限但对方发来催告通知的,也应在催告的期限内送达解除通知。

  4.不能盲目依赖疫情影响而大意解除或者迟延履行合同。能够履行的合同还是应该依约履行。例如,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到达履行期的合同,不能主张疫情的影响来免除自身责任。例如,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停工停产期限过后仍无法按期交货的合同,单以停产命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予以解除可能难获法院支持。

  二、作为买方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一)如希望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注意观察卖方所处的区域及行业动态采取不同的行动。

  1.如对方仍有履约能力的,要及时发布催促对方履行的通知,并收集和保存对方能够履约的证据,避免对方恶意拖延履行或解除合同。

  2.如对方确可能已经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则应及时发送函件,督促对方明确是否解除合同,函件内可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明确是否解除。如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又未实际履行的,仍可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二)对于尚未支付的货款,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约定或者相关行业惯例先交款后交货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此时暂停支付应付的货款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明确要求对方在一定的期限提供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和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即可以解除合同。

  (三)如果收到卖方解除合同通知的,应认真调查判断,对方是否确实因疫情影响丧失了履约能力。如发现情况有虚假逃避合同义务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提出对解除合同事项的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则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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