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老人失去精神寄托——回看隔代探望纠纷胜诉案例

2020/03/20 13:18:29 查看1335次 来源:高源律师

  隔辈亲,每当提及这个话题时,呈现在眼前的都应该是祖孙三代其乐融融,老人享受天伦之乐的画面,而大连的老孙夫妇却是日夜思念着自己的孙女。

  老张夫妇有一双儿女,小儿子张某在2002年和妻子李某登记结婚,2010年张某和李某的女儿出生。由于张某和李某平时都忙于工作,孙女就一直跟着老张夫妇生活,在孩子三岁时,张某与李某因为家庭纠纷和老张夫妇产生了矛盾,于是将孩子接回家中,并想尽一切办法阻止老张夫妇探望孙女,老张夫妇只能偷偷的到孙女所在的学校,站在操场外探望。

  老张夫妇在我们的帮助下,将张某和李某作为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在周六周日将女儿送至老张夫妇的住所,由老张夫妇探望。

  第一次起诉老张夫妇就遇到了阻力,由于隔代探望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审法院以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二老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由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第二次到一审法院,老张夫妇在我们的帮助下顺利的立上了案子,而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原来,老张夫妇的儿子张某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就已经与妻子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给了李某,这使得李某更加反对老张夫妇探望孙女。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张夫妇的儿子张某以自己经常探望孩子及二老不是适格的探望权主体,不享有探望权为由,反对二老探望孩子。儿媳李某则以二老曾有过激行为以及孩子学习紧张为由,极力反对二老探望孩子。小孙女也以学习忙为由,拒绝二老的探望。但三人的反对,并未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亦无禁止性规定,二老的探望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有利于孙子女的身心发育,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且二老在以往的探望过程中并无过激行为,探望请求也并未与孩子的学习发生冲突,故老张夫妇有权探视自己的孙子女。法院最终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老张夫妇可每月探望孙女一次,李某负有配合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两小时,探望地点除老张夫妇与李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孙女的经常居住地或由李某指定的地点为准。

  隔代探望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坊间用语,而非法律词汇。我国相关法律对隔代探望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隔代探望就无法得到救济。法律不是冰冷的,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家庭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案件,更多的会从情理的角度去解读案情,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做最后的判决。上述案例,正是由于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兼顾了法理与情理,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角度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及家庭和睦等因素这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才能使其成为隔代探望纠纷胜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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