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言词证据有什么特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又有什么区别?

2020/04/03 13:42:57 查看29040次 来源:王海英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及证据链条的形成对于犯罪的审判十分重要,而在其中诉讼的言词证据是重要的组成。那么刑事诉讼言辞证据有什么特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又有什么区别?今日王海英律师为您解读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特点及与实物证据的区别有关问题。

  一、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一点在言词证据上十分突出。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表示的是,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记忆的内容通过人的记忆生理规律因素,往往可以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虽然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证人一般与案件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从客观的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因为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对此在法院工作过多年后转为刑事律师的王海英律师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导致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区别

  1、实物证据特点及弱点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提取就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但是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同样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

  2、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关于“刑事诉讼言词证据特点及与实物证据的区别”的解读,王海英律师最后需要格外强调的是,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有它的特点也有各自的弱和,局限性。只有结合两者加上相关的侦查,才能最终还原真相,给予应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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